为农村低收入人口提供就业帮扶
近日,省人社厅、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农业农村厅、省乡村振兴局联合印发《关于切实加强就业帮扶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助力乡村振兴的实施意见》。《意见》指出,甘肃省将落实“四个不摘”要求,确保有就业意愿的农村劳动力实现就业,帮助已就业人员稳定就业,保持脱贫人口就业规模总体稳定。加大向易地扶贫搬迁安置区、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等重点地区倾斜支持力度,促进当地农村群众就业水平稳中提质。及时为农村低收入人口提供就业帮扶,有就业意愿的都可以得到就业服务和技能培训,符合条件的都可以享受就业政策,农村低收入人口就业帮扶长效机制健全完善。
1 对跨省就业的脱贫人口
安排一次性交通补助600元
稳定外出务工规模,为集中出行的务工人员采取包车、专列(专厢)等方式开展有组织、点对点、一站式便利服务;对跨省就业的脱贫人口、边缘易致贫人口安排一次性交通补助600元,由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列支;对全省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劳务中介机构、劳务经纪人有组织输转脱贫劳动力到企业实现稳定就业,且签订并实际履行6个月以上劳动合同的,按200元/人标准给予一次性奖补,所需资金从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对中小微企业新吸纳脱贫劳动力并开展以工代训的,按照规定落实培训补贴;对脱贫人口参加培训的,在落实职业培训补贴的同时,给予每人每天不低于30元的生活费(含交通费)补贴,其中“两州一县”和甘肃省23个国家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原深度脱贫县)以及16个省级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培训补贴标准可上浮10%,生活费补助标准可上浮20%;对认定的省级劳务品牌,对创建承办单位给予2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在此基础上,对认定为国家级的劳务品牌创建承办单位,再给予2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
2 对返乡创业农民工
有条件的地区按规定落实
一次性5000元的创业补贴
支持就地就近就业,支持脱贫地区大力发展县域经济,建设一批卫星城镇,发展一批当地优势特色产业项目,提高就业承载力;争取培育引进农业加工物流龙头企业100家以上,打造就业新增长点;鼓励地方延续实施支持扶贫车间(乡村就业工厂、乡村就业帮扶车间)发展的各项优惠政策,对各类生产经营主体吸纳脱贫人口(已享受过以工代训职业培训补贴政策人员除外)就业并开展以工代训的,根据吸纳人数给予最长不超过6个月的职业培训补贴,政策执行时间至2021年底;鼓励返乡入乡创业,对认定的省级农民工返乡创业示范县(市、区),给予5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对认定的省级农民工返乡创业示范基地,给予2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对返乡创业农民工,按规定给予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扶持,有条件的地区按规定落实一次性5000元的创业补贴。
3 健全就业帮扶长效机制
实时调整就业援助对象范围
健全就业帮扶长效机制,依托全国防返贫监测信息系统对脱贫人口、农村低收入人口、易地扶贫搬迁群众等重点人群就业状态分类实施动态监测,加强大数据比对分析和部门信息共享,完善防返贫监测机制,对就业转失业的及时提供职业指导、职业介绍等服务。动态调整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标准,将符合条件的脱贫人口、农村低收入人口纳入就业援助对象范围。同时将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易地扶贫搬迁安置区作为就业帮扶工作重点地区,积极引进适合当地群众就业需求的劳动密集型、生态友好型项目或企业,扩大当地就业机会,组织专项就业服务活动实施集中帮扶。完善易地扶贫搬迁安置区按比例安排就业机制,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以工代赈项目、基层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项目要安排一定比例的岗位用于吸纳搬迁群众就业。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立足本地人力资源和传统文化优势,打造区域劳务品牌的,给予重点支持和指导。
兰州日报社全媒体记者 杨昕